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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恶意出售“查封房”,法院判其承担定金罚则
2011-02-22 14:28:29 来源:李仁正
2009年11月,钱先生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孙女士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8000元。
在庭审中,孙女士辩称,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之前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了,但其本以为自己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让对方申请解除查封的,因此才敢与钱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因协商不成,房屋继续被查封,现仅同意将2万元定金返还钱先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女士在明知系争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与钱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显然存在违约行为,故应双倍返还定金计4万元。关于钱先生所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因钱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已超过定金赔偿的数额,故对于钱先生要求孙女士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孙女士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仁正律师点评:
本案中钱先生和孙女士之间的纠纷是非常常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之一。本案中,房东孙女士刻意隐瞒房产被查封的事实,导致该房产买卖交易最终无法进行。孙女士也最终为自己的欺诈行为承担了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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