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正律师网

renzhenglee.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 正文

恋爱期间购房,分手财产房产如何分割?

2011-02-22 14:27:11 来源:李仁正


恋爱期间购房,分手财产房产如何分割?

恋爱期间购房,分手财产房产如何分割?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李仁正律师 更多详情请见:上海房地产法律网www.legalabc.com 咨询电话:15800595718 邮箱:renzhenglee@126.com

 

然而,随着交往的深入,李先生和林小姐开始因琐事不断发生争执,双方关系逐渐恶化。20096月,双方一致同意分手。但双方对所购房产如何处理产生纠纷。


    李先生认为该房产首付款和每月贷款均由其个人全部支付,林小姐没有出资,该房产应归李先生个人所有。林小姐则认为,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双方共有,双方各享有该房产50%的份额。


20097月,李先生诉至闵行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房产全部份额归其个人所有。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和林小姐双方名下,应为双方共同共有,但考虑到李先生对共有财产的贡献较大,法院酌情判定李先生享有房产70%的份额,林小姐享有房产30%的份额。 


 


李仁正律师点评: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恋爱关系终止时,如何分割房产?这一直是困扰走在恋爱尽头的男女双方的重大问题。上海市高院对这一问题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换句话说,就是双方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没有协议约定的,未出资方对房产也是享有份额的,只是法院会考虑双方对共有财产贡献状况,而会酌定为未出资方享有较小的房产份额。

李先生为松江某高科技公司项目经理,林小姐为闵行某中学的一名教师。20089月,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两人随即确立恋爱关系。200812月,处于热恋中的李先生和林小姐决定购房结婚。二人看中位于闵行区莘松路上某套房产,该房产总价170万元。于是李先生用其个人积蓄支付了该房产首付款60万元,并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10万元,每月贷款本息也由李先生偿还。李先生为表示对未婚妻林小姐的爱意,将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和林小姐双方名下。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