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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
2014-02-15 14:44:08 来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
(试行)
为规范挂牌公司股票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办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填写《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内容参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主办券商审查。
二、主办券商审查无误后,应于T-3日(T日为暂停或恢复转让生效日)下午3点前将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的《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同传真(传真号:010-63889674)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将所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发送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邮地址:ywbl@neeq.org.cn),同时电话确认收悉(电话:010-63889549)。
如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在发送申请表当日下午4点前发现申请表内容有误,应当立即修改并重新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新的申请材料,同时注明“以此件为准”字样。
如果在T-2日后(含T-2日)发现有误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联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视情况确定处理办法。
三、因情况特殊,需要立即暂停股票转让的,挂牌公司须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填写《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主办券商审查;主办券商审查无误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传真及电子扫描材料,申请尽快暂停股票转让。
四、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发布股票暂停(恢复)转让公告的,最迟应于T-1日联系信息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五、挂牌公司暂停(恢复)转让生效。
附件: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
附件
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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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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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名称 |
证券简称 |
证券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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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申请暂停转让的触发事项 |
□ 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 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 □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 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 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 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挂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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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所选事项的具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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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选事项的消除情况(申请恢复转让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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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转让日期 |
停复期限(如可确定) |
恢复转让日期(申请恢复转让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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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主办券商:(加盖公章)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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