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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2013.1.4)

2014-02-09 10:45:07 来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2013.1.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号

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4日

— 1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申请文件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及定向发

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

累计超过200 人的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时,应当按本

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

(三)公司章程(草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六)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七)法律意见书;

(八)证券公司关于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推荐工作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应当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及人员应当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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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三、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

签名章等代替;公司初次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交原件1 份、复

印件2 份;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还应当报送1 份相应

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 或者.rtf 格式文件)。申请文件一经受

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四、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要求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

市公众公司报送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公司应当遵守证券

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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