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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2013.1.4)

2014-02-09 10:43:25 来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2013.1.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号

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4日

— 1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

——信息披露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

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

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的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

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

(二)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服务及公司所属行业;

(三)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定向发行说明书还应当披露发行对象或者范围、发行价格或

者区间、发行数量。

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投资者的需

求,更加详细地披露公司的其他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 —

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

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三、信息披露平台。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本着股东能及时、

便捷获得公司信息的原则,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一种

或者多种信息披露平台, 如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

(nlpc.csrc.gov.cn)、公共媒体或者公司网站,也可以选择公司章

程约定的方式或者股东认可的其他方式。无论采取何种信息披露

方式,均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

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

四、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在本指引的基础上,对股

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定更详尽、更严格的信息披露标

准;公司应当按照从高从严的标准遵守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

定。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本指引进

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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